继承公证

发布时间:2017-07-13 浏览量: 862

继承公证,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,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、合法性,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。

申请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:

1、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。

☆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:(1)身份证;(2)户口簿

☆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:(1)护照(有效签证勿漏)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;(2)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;(3)身份证(若有)。

2、所有继承人(包括父母、配偶、子女;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弟姐妹)的身份证件(证件要求如1)。

3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(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/疾病预防控制中心/公安分局出具)。

4、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,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(证件要求如3)。

5、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:

☆结婚证;

☆如离婚的,提供民政局登记的《离婚证》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《民事调解书》或法院《民事判决书》和生效证明书。

☆如未婚的,提供未婚证明。

☆如未再婚的,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。

6、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(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)。

7、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(如单位证明、户籍证明、结婚证、独生子女证)。

8、死者的财产凭证(如:房地产权证、银行存款凭证、股权证明、股票清单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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